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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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