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久鼎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67號 原 告 久鼎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林瓦斯廚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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