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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4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冠侑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45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97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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