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456號
- 原告
-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冠侑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45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97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