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23號
- 原告
- 仁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南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22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執字第18160號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有如該強制執行事件查封筆錄編號第71號揚返機一台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民事訴訟法第434-1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