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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2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仁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南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22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執字第18160號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有如該強制執行事件查封筆錄編號第71號揚返機一台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民事訴訟法第434-1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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