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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262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廖國佑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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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1,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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