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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3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弘仁

上訴人
被告
千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聯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5月2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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