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陳政麟律師
- 相對人
- 富強窗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7號
上列聲請人與富強窗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一節,業據其提出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故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