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2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固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