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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冠侑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4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593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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