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小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304號 原 告 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304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5,31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7月29日將QI-5658號賓士320型小客車 送由原告維修,原告已於同年8月4日完工,維修費用合計新台幣75,310元,詎被告竟不給付該維修費用,雖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不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車輛完修單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積欠原告維修費用之事實不為爭執,雖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辯稱尚有糾葛,未便給付等語,然有如何之糾葛不明,且未舉證以實其說,無從憑採,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5,310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