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304號
- 原告
- 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304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5,31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7月29日將QI-5658號賓士320型小客車送由原告維修,原告已於同年8月4日完工,維修費用合計新台幣75,310元,詎被告竟不給付該維修費用,雖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不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車輛完修單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積欠原告維修費用之事實不為爭執,雖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辯稱尚有糾葛,未便給付等語,然有如何之糾葛不明,且未舉證以實其說,無從憑採,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5,310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