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小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小字第61號 原 告 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沅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6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市文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