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小字第61號
- 原告
- 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沅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6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市文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