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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小字第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沅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6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市文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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