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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長青塑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9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2,379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1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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