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58號 原 告 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請求給付修理費,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31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500元未為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