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58號
- 原告
- 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請求給付修理費,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310元,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500元未為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員補字第58號
原告請求給付修理費,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310元,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500元未為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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