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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小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甲○○

原告與被告余俊明即明美洗衣店間調解事件,因調解不成立,原

告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2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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