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7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釜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7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2,400元,及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面額合計新台幣532,400元,各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均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應認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2,400元,及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發 票 日 │ 面 額 │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提 示 日 │ ├──┼──────┼────────┼────────────┼─────┼──────┤ │1 │98年4月13日 │新台幣264,7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員林分行│FL0000000 │98年4月13日 │ ├──┼──────┼────────┼────────────┼─────┼──────┤ │2 │98年5月13日 │新台幣267,7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員林分行│FL0000000 │98年5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