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1號
- 原告
- 佳福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黃淑英即新欣土木包工業發支付
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
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
有3,25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