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裕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補字第7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