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小字第17號
- 原告
- 甲○○
原告與被告余俊明即明美洗衣店間調解事件,因調解不成立,原
告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2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員小字第17號
原告與被告余俊明即明美洗衣店間調解事件,因調解不成立,原
告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2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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