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小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小字第1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余俊明即明美洗衣店間調解事件,因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