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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1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貫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鄧敬益即敬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17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252元,及自民國9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9年4月間起至5月間止向原告購買矽力康膠、和紙及省力施工槍等貨品,貨款合計新台幣53,252元,原告已依約將貨品送交被告收訖,詎被告竟不給付貨款之事實,業據提出送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252元,及自99年7月24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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