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175號
- 原告
- 貫聯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鄧敬益即敬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17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252元,及自民國9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9年4月間起至5月間止向原告購買矽力康膠、和紙及省力施工槍等貨品,貨款合計新台幣53,252元,原告已依約將貨品送交被告收訖,詎被告竟不給付貨款之事實,業據提出送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252元,及自99年7月24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