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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101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翌聯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9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6日裁定(於言詞辯論通知書為之)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10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扣押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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