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256號 原 告 鋐霖配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訴訟代理人 許靖旻 被 告 陳哲政即育鼎消防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西湖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25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3,710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3月至7月間向原告訂購鐵立布、葫蘆束、鍍鋅全牙及鍍鋅突緣帽等貨物,貨款合計新台幣373,710元,原告已如期交貨完畢,詎被告竟遲未給付貨款之事 實,業據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3,710元, 及自99年10月1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