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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廷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名稱為「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有起訴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將之記載為「廷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顯係誤寫,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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