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49號
- 原告
-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廷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名稱為「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有起訴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將之記載為「廷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顯係誤寫,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