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49號 原 告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廷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名稱為「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有起訴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將之記載為「廷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顯係誤寫,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