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5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藝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5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在台中市南屯區,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支票,其付款地亦在台中市,有支票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