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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甲○○○
被告
藝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5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在台中市南屯區,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支票,其付款地亦在台中市,有支票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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