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21號
- 原告
- 車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釜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145,59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2,385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員補字第21號
原告與被告釜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145,59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2,385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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