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72號
- 原告
- 裕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等發支
付命令事件,因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
0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
元,尚有10,40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