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72號
- 原告
- 裕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