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8號
- 原告
- 正成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2,150元未為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員補字第8號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2,150元未為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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