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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正成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2,150元未為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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