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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號

追繳主管職務加給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7號

原告
邱奕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間追繳主管職務加給事件,對於民國102年6月5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追繳主管職務加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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