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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7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7號

原告
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鈞(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劉和然(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佩瑩

      張文江

      陳必祥

      (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 范振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3 年11月10日上午10時於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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