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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2號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2號

上訴人
被告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表人
葉惠青(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世宏即仁鴻企業社間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12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見行政訴訟狀第58條),本件上訴人並未於上訴暨理由狀內簽名或蓋章;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於上訴暨理由狀內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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