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李行一
- 法定代理人吳美璋
- 原告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11號原 告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美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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