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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6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86號
原   告
宗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祥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原告於 102年8月5日申請所屬自民國82年1 月7 日起所僱用之員工杜OO,於102 年6 月30日申請退休,合計工作年資共20年5 個月又24日,依法得請求退休金新台幣0000000 元,而申請向被告機關核撥上開退休金,詎遭被告以原處分( 即102 年9 月2 日北府勞條字第0000000000號函) 否准上開退休金請領資格,經提起訴願亦遭勞動部駁回訴願,而提起本件訴訟,此有原告勞工退休金給付申請書、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在卷( 依序見本院卷第23、24頁,第15頁及第16頁) 為憑,依本案原告係屬遭被告否准退休金請領資格之處分及原告遭否准申請核撥上開退休金之數額已逾新台幣40萬元以上,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依法即應由所轄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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