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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9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9號

原告
尚巨金屬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福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

㈠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起訴狀原聲明:「駁回原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詳為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意旨,似應更改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㈡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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