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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2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2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朱雪芳
原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表人
張澤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7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6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抗告駁回。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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