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藥事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2號原 告 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國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被告及其地址(應為:新北市政府,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㈡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起訴狀之意旨,應為:原處分〈含復核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所述內容,對行政處分、復核決定及訴願決定均表示不服,則應清楚載明:不服被告民國104年1月16日新北府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書及104年2月16日新北府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104 年7月8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㈢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