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2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朱雪芳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代表人
- 張澤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7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6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抗告駁回。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