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9號
- 原告
-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羅志毓
- 訴訟代理人
- 石宜琳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之1 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事件之處分(民國103 年11月10日北府地管字第0000000000號)乃提起本件訴訟,而該處分之內容除罰鍰(新臺幣30萬元)外,尚有「應依指定改正事項及規定期限完成改正」,而由本件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所示,原告係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上開處分,嗣經本院確認,其亦明確表明除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外,尚及於該命改正部分,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 紙附卷足稽,是此一訴訟自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所規定得適用同法第2 編第2 章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又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故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