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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3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36號

原告
紘呈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進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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