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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0號

公路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明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村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2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路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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