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號

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鴻清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育民(代理處長)
相對人
蘇雲川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98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前經相對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70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聲請人不服,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4 年度簡上字第145 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嗣經本院105 年度簡更(一)字第2 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98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上訴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45 號卷第4 頁)在卷可稽。本件第二審之訴訟費用3,000 元,依前開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00 元,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