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再字第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藍正達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105年度交字第32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 項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倘再審原告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觀同法第 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77 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105年度交字第32號(下稱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105年5月31日判決,於同年6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於同年7月5日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5年8月31日以105年度交上字第158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而確定,而該裁定書於同年9月9日依法送達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陳為元律師,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則再審之不變期間應自上開裁定書合法送達即105年9月9日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同年10月11日(星期二)止,即告屆滿。而再審原告遲至同年11月7 日始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期(再審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係在收受原確定決判決書時,即知悉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