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10號
- 原告
- 蔡春秀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育民(代理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蔡佩蓉
李婷香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第2 項所載「新台幣武貳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之處分」,應更正為「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之處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