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46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469號

原告
群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金村
送達代收人
蔡明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 條規定表明:㈠原告公司之代表人及其住居所(似為:洪金村,住同原告址)、㈡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起訴狀之意旨,就所檢附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6 年7月5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號裁決【受處分人即原告群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則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為:「撤銷被告106 年7月5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號裁決處分」。另依原告起訴狀之意旨,就所檢附被告106年4月10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號裁決【受處分人為蔡明宗】亦有不服之部分,依其相同之裁決內容,明顯為被告重新製開之106 年7月5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號裁決之處分效力所涵蓋{被告已自行撤銷「牌照扣繳」之處分部分},且受處分人亦非原告,則受處分人蔡明宗如仍有不服,應以自己為原告之名義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爰不另予審究辦理,附此敘明。);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應簽名或蓋章。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