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6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628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李萬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62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628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62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