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7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文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70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交字第7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70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