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順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26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簡字第12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26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