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38號原 告 陳昌宏即雙吟專業炸食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原告陳昌宏未在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是原告應另行提出簽名、蓋章之起訴狀,並提出補正後之繕本或影本各1 份。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彭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