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38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鴻清

原告
陳昌宏即雙吟專業炸食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原告陳昌宏未在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是原告應另行提出簽名、蓋章之起訴狀,並提出補正後之繕本或影本各1 份。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姿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