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 即原告
- 代表人
- 劉暐欣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洪佳妙 址同上
楊睿緣 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樹強間償還軍費生公費待遇及津貼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68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