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81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愛卿(即泰仔仔小吃店) (送達代收人 陳玉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106年度字第18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