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鼎餐飲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戴爾蓉
(送達代收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 月31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